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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28
施行日期
2005-08-2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82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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