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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27
施行日期
2003-08-2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10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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