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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9-05
施行日期
1988-09-0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70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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