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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4-12-12
施行日期
1964-12-1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08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连山

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附、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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