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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2-29
施行日期
1998-12-2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90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

;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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