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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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6月15日由公安部副部长XXX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签署的《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行动程序协定》);
同时声明: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行动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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