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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等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25
施行日期
2004-06-2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1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

《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

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

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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