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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8-31
施行日期
1994-08-3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38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

(1994年8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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