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8-26
施行日期
2011-08-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58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