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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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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