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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01
施行日期
1992-07-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59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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