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1-20
施行日期
1986-01-2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75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86年1月20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第七个五年计划;审查、批准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