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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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84年3月1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1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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