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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25
施行日期
1999-12-2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16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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