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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2-10-30
施行日期
1962-10-3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36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2年10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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