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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等议案的报告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8-25
施行日期
1998-08-2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816 字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议案的报告

1998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议案。

本委员会认为,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5年10月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修订大会上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以下简称为《修正的地雷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的重视,其内容与我国的法律不相抵触,批准上述议定书,有利于维护我国维护和平的形象,符合我国的外交需要和国防安全利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上述议定书,同时,同意国务院提出的在我国政府交存《修正的地雷议定书》的批准书时,附作以下两点说明:(一)中国政府将推迟适用《修正的地雷议定书》的“技术附件”的2(b)、3(a)和3(b)关于缔约国在有关雷种的可探测性及自毁、自失能方面的规定;(二)中国政府认为,《修正的地雷议定书》第2条第3款中的“主要”一词旨在表明,设计用于车辆而非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爆炸并装有防排装置的地雷,不应被视为“杀伤人员地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19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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