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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3-04
施行日期
2002-03-0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20 字

国务院令

第34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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