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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9-02
施行日期
2016-09-0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72 字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修改为“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交通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将第二款中的“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修改为“需进入禁航区的持有作业任务书和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五、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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