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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2-03
施行日期
2019-03-0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91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2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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