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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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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