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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5-23
施行日期
2017-05-2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2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 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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