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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2-26
施行日期
2001-02-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6 字 · 共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1号)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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