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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1-26
施行日期
2022-11-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27 字

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

国函〔2022〕132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决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就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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