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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3-15
施行日期
2013-03-1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33 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XXX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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