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25
施行日期
2005-10-25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360 字 · 共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