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收养一个孩子,要满足什么条件?
1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想给一个孩子一个家,是件温柔的事。但收养不是“抱回来养”这么简单——它是法律上的身份关系,条件、程序、自愿,一个都不能少。先把“我能不能收养、要办什么手续”弄清楚,走得才稳,也才护得住孩子和你。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想收养孩子的人(收养人) | 须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抚养能力等法定条件 |
| 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 限于丧失父母的孤儿等法定情形 |
| 谁可以把孩子送养 | 限于法定送养人,且收养双方须自愿 |
| 收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 | 应当征得孩子本人同意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公告瑕疵
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4-2-025-001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给你的启示
收养手续有个小瑕疵,不一定就让收养无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正是为最大可能寻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办理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4条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其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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