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一定要赔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赔不赔,关键看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只要发生在学校里就赔”。而且,孩子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不满八周岁的,学校要自证已尽责;八周岁以上的,一般由家长证明学校没尽责。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孩子在学校受伤,家长要求学校全赔看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是必然赔
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园/在校受伤学校须自证已尽责,否则担责
八周岁以上孩子在校受伤家长需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孩子被校外第三人打伤由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负补充责任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不必然赔江苏省 · 参考案例
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14-2-371-001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给你的启示
事故发生在校园里,不等于学校就要赔——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原因,就学校是否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安全提示、事发后有无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课北京市 · 参考案例
王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14-2-371-001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判断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结合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
给你的启示
上体育课受伤,看课程设置和应急处理有没有问题——学校是否对在校上体育课受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责,要按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应结合教学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场地设施有无缺陷及安全隐患、安全教育管理有无失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综合考量。
兴趣活动上海市 · 参考案例
钟某诉上海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14-2-371-002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综合兴趣活动自身的风险特点、活动中使用的教学设备对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任课老师在组织教学中是否落实安全要求并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等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给你的启示
兴趣活动里受伤,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就要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未尽相应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尽责,应结合活动自身风险特点、教学设备对操作及环境的安全要求、老师在组织中是否落实安全要求并开展安全教育等认定。
体育活动重庆市 · 参考案例
王某某诉陈某某、垫江某中学校、某保险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14-2-001-003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
给你的启示
体育活动受伤,要结合项目风险综合判断学校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结合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综合判断。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过错推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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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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