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违章作业出了事故,谁担刑责?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不是只有动手的人担责。谁在会上拍板、谁负责组织指挥管理、谁明知隐患还安排人上,都可能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怎么分,要看各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多大作用;安全设施不合规的,还可能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强令、指使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更重
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责
常见误解:出了事故只怪干活的那个人组织、指挥、管理者也要按原因力分责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按原因力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9 · 参考案例
潘某伟、王某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入库编号 2024-05-1-057-003 | 案号 (2019)沪0101刑初43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起组织、指挥、管理职责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注意义务,其因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应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须根据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区分责任和确定罪责轻重。
给你的启示
谁都有注意义务,按各自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分责——生产、作业中起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注意义务。因实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按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区分责任、确定罪责轻重。
用无证工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入库编号 2023-05-1-057-002 | 案号 (2021)浙0723刑初22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实际施工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给你的启示
雇没资质的人做特种作业出事,施工方担责——雇佣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中又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实际施工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了省钱省事用没有资质的人,出了事自己跑不掉。
实际控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 · 参考案例
李某俊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入库编号 2024-05-1-057-004 | 案号 (2016)京02刑终64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业主将修建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双方签订发包合同却并未实际履行,发包业主实际亲自控制修建工程的施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给你的启示
业主实际操控施工,就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业主把修建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双方虽签了发包合同却没实际履行,业主实际亲自控制修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合同签给谁,不等于责任就转移给了谁。
两罪区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2007 · 参考案例
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入库编号 2023-04-1-060-001 | 案号 (2007)开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司法实践中,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上述竞合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因为这是立法规定的典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罪名评价的最相符合性考虑,一般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2.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2)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如果对生产、作业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我们认为,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他们既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出于同样的考虑,对他们一般也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上述情况处理的考虑是,在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前提下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二罪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罪责也不好区分轻重,无法重罪吸收轻罪。而审判中只能定一个罪名,因此,从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考虑提出上述原则。再则,如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就无法全面评价“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罪责,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前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做到两种罪责兼顾评价。但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时,由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法定刑较重,应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
给你的启示
安全设施不合规出的事故,一般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竞合时:完全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事故的,一般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情节相当的,对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一般也按此罪处理,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
帮工不算祁县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张某忠重大责任事故准许撤回起诉案
入库编号 2024-05-1-057-002 | 案号 (2021)晋0727刑初5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组织性、可重复性等特点,其犯罪主体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负责人、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对于临时雇用帮工,被雇用人在帮工过程中摔落伤亡的,通常不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给你的启示
临时雇人帮工摔伤,通常不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里的「生产、作业」,具有组织性、可重复性等特点,主体是有一定组织性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负责人、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临时雇用帮工,被雇用人在帮工过程中摔落伤亡的,通常不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自首与如实供述的从宽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与考验期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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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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