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做过公证,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当初借钱,为了“省事、不伤和气”,你和他去公证处办了赋强公证,说好不还就直接执行。如今对方赖账了,你手里这张公证过的借条,到底能不能“跳过打官司”直接要钱?答案是能,但中间有几个关口要先看清,否则可能白跑一趟。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手里有经公证、载明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 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被执行人觉得执行金额算错了 | 属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 公证程序本身有问题(如未到场公证) | 可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不予执行 |
| 在异地法院被驳回后换个法院再申请 | 应依法复议或另诉,直接再申请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执行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10 | 案号 (2023)闽执复3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给你的启示
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不是“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执行之诉河北省 · 2019 · 参考案例
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71-002 | 案号 (2019)冀民终95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2.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3.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给你的启示
不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可以打“不予执行之诉”——被执行人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还应结合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举证责任由被执行人(原告)承担,其须提交足以推翻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证据;若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情形,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
法定事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山东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26 | 案号 (2022)鲁执复22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给你的启示
申请不予执行,只能拿“法定事由”说话——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12 | 案号 (2022)最高法执复5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给你的启示
去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也算催债、时效会中断——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赋强公证:载明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依据;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被执行人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事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债务人不予执行之诉的三类情形(与事实不符/无效可撤销/债权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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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