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还不上钱,能追到股东头上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公司欠债还不上,债主常想连股东一起告。但股东只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负责,不是公司欠多少就还多少。要害在于:股东有没有把该出的钱出足、有没有在欠债后借转让股权躲开出资义务。4份真实判决说明,转让时有恶意、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担责,正常经营下正常转让的则不用。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公司欠债,股东要不要一起还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欠债后转让没到期的股权有逃避出资恶意的,转让人要担责
公司正常经营时转让股权属正常商业行为,转让人不担责
股东把出资抽走不还公司未清算前,抽走的出资仍要补足
新股东进场、股权重置后原始股东出资额已达标,无需再补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恶意转让要担责上海市 · 2021 · 参考案例
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77-002 | 案号 (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本案两次股权转让发生时,虽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公司已对外负有债务实际不能清偿,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此外,转让人庄某某同时系最终受让人上海某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二手转让人上海某矿业公司的股东、监事,股权转让在关联人之间进行。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给你的启示
公司欠着债,股东把股权转走能躲掉吗——这家公司已经欠债还不上,股东却把没到期的股权两次零对价转给自家人,转让人还是受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看的就是转让当时有没有躲债的心思:明知公司还不上钱、又不按正常价格转、只在关联人之间倒手,就认定有恶意,转让人得担责。对债主来说,盯住欠债后股东的股权变动,是追到股东身上的一条路。
正常转让不担责广东省 · 2024 · 参考案例
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277-003 | 案号 (2024)粤19民终85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未判令其承担责任。
给你的启示
公司正常经营时转让股权,不用背锅——同样是转让没到期的股权,结果却相反。这家公司在转让时正常经营,虽然也有欠债,但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已经还不上到期债务,受让人也不是明显拿不出钱。法院认为这就是正常的商业转让,没有躲债的恶意,转让人不用担责。可见能不能追到转让人,关键看转让当时公司的实际状况和有没有躲债的迹象,而不是只要欠债就一定能追。
抽逃出资上海市 · 2021 · 参考案例
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65-002 | 案号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给你的启示
验资后把出资抽走,还能赖着不还吗——抽逃出资指的是股东在验资、注册之后,没有正当理由又把投入公司的钱转走,等于把公司的家底掏空。法院明确,这笔钱损害的是公司自己的财产,追回来的目的是保住公司资本,所以哪怕提起追缴的股东自己出资也有问题,哪怕公司说不用还了,抽逃的股东也不能免掉返还义务。公司没清算、债务没清偿之前,这笔出资仍要补上。
新股东进场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0-2-265-002 | 案号 (2021)鲁民终236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
新股东进来重新谈好出资,旧账翻篇——原始股东当初把出资转走过,构成抽逃出资。后来有新股东进来,新股东知道这件事,各方把股权和出资额重新谈过,还改了工商登记。这时原始股东登记的出资额已经对得上,公司再来告他补钱,法院就不支持了。这说明公司自己事后的重组和重新约定,可能让旧账翻篇,关键看重新登记后各方的出资额是否已经匹配。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补充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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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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