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能当证据用吗?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通话录音,都是法定的电子数据,能当证据用。关键看两点:一是能不能证明「是谁发的」、内容有没有被删改;二是保存、提取方式可不可靠。没做公证不影响它的效力,但截图太零碎、来源说不清,法院可能不认。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手头只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 | 属于电子数据,可以当证据 |
| 录音是自己偷偷录的,也没公证 | 不能光因为没公证就否定它 |
| 截图只有一两句,前后都删了 | 内容不完整,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
| 常见误解:截图打印出来就万事大吉 | 原件和来源说不清,可能不被采信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AI伪造湖北省 · 2025 · 参考案例
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18-2-116-001 | 案号 (2025)鄂0922民初417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给你的启示
用 AI 伪造图片当证据,要担法律后果——打官司要讲诚信,提交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图片、视听资料这类容易被 AI 伪造的材料,法院会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用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看内容合不合理、有没有矛盾可疑之处,再判断有没有证明力。
未公证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苏某甲诉京山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58-014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给你的启示
自己录的东西没公证,不等于不能用——当事人未经公证、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法院要按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只因为它没经过公证,就直接否定它的证明力。
综合审核浙江省 · 2021 · 参考案例
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494-003 | 案号 (2021)浙0212民初289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 2.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给你的启示
关键电子证据真假存疑,法院会综合审查——在民间借贷这类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里,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关键电子证据真假存疑,法院会从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客观审核,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主动调查取证。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打假官司的,会被驳回并可能罚款、拘留。
记录佐证最高人民法院 · 2015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87号 | 案号 (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给你的启示
网络记录他辩称是刷单,没证据就不采信——认定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快递系统记录等一起来看。被告人辩称网络记录里有刷单的虚假交易,却拿不出证据证明的,这种辩解不会被采纳——电子记录摆在那里,空口否认没用。
第三方鉴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 2023-06-1-085-001 | 案号 (2022)皖刑终14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侦查机关依法提取走私犯罪中非接触式即时通信工具相关记录作为证据移交法庭,该类证据为电子数据,审查该类证据应当着重从取证规则等方面分析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尤其是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促使电子数据达到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向境外人员批量订购香烟,采取每次少量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回国内,直接邮寄给下家或者通过他人以及本人转寄给下家,不能按照非法经营卷烟定性,仍然是走私行为。虽不能证明全部予以对外销售贩卖,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大部分的贩卖行为并以此牟利,即使行为有自己吸食香烟的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仍应当以其订购的数量及价格计算其偷逃税款数额,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当扣除,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给你的启示
即时通信记录经鉴定,才好作定案依据——用即时通信工具的记录作为证据,要重点审查取证是否规范,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去分析,必要时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关联性做鉴定,让电子数据达到认定标准。普通人也一样:聊天记录要能说明是本人账号发的、内容没被动过。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种类中包含电子数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因素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可推定电子数据真实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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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