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或离婚后,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彩礼能不能退,不看「给了多少」,看有没有真正过成一家人。没登记、也没共同生活的,原则上要退;登记并共同生活过的,一般不退,除非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数额过高。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必须全额返还。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没登记结婚,也没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当返还
没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
登记了,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过高可酌情返还大部分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借婚姻索取浙江省 · 2023 · 参考案例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12-001 | 案号 (2023)浙08民终44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给你的启示
只要财物、不肯结婚,是借婚姻索取,必须全退——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自认识开始就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以结婚为条件不断索取财物,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不同,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予全部返还。
共同生活河南省 · 2022 · 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2 | 案号 (2022)豫04民终163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给你的启示
没登记,但一起生活了三年还生了孩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登记,但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并已生育子女的,驳回返还请求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短婚返还江苏省 · 2021 · 参考案例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3 | 案号 (2021)苏05民终1030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给你的启示
登记了却没真正过到一起,可能要退大部分——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登记后仍在筹备婚礼、双方对后续工作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未形成完整家庭共同体与稳定生活状态的,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结合短暂同居、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可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生育酌减吉林省 · 2018 · 参考案例
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4 | 案号 (2018)吉0403民初115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给你的启示
生了孩子,返还的钱可以酌情减少——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子女的,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的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还是普通赠与吗福建省 · 2022 · 参考案例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5 | 案号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给你的启示
怎么分清一笔钱是彩礼还是恋爱赠与——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的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以婚姻为目的依习俗给付彩礼后的返还纠纷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返还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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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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