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处罚没经过法制审核,还有效吗?先给结论:要看情形,属于法定必须审核的,没审核就不能作出决定,硬作出来的效力成问题。按法律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换句话说,法制审核是这类重大处罚的法定前置程序,绕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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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法制审核是几类重大处罚的法定前置程序,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完成;
  • 属于法定情形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审核不是走过场,要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对事实、证据、程序做判断;
  • 未经审核作出的处罚,在复议、诉讼中可能被撤销。

一、哪些情形必须先过法制审核

结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经过听证、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先经法制审核。

归纳起来有四类: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且经过了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只要落在其中一类,行政机关在负责人拍板之前,就必须先把案子交给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过一遍。换句话说,这几类案子多了道必经的关口。

二、没有审核或者审核没通过,能不能作出决定

结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硬着头皮作出的,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把话说得很硬:不得作出决定。这意味着法制审核不是可有可无的建议,而是作出决定的必要前提。如果机关跳过了审核,或者审核明明没通过还照发处罚决定,程序上就存在明显瑕疵。这种瑕疵不是补个手续就能抹掉的,它直接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对当事人来说,这正是可以据以主张撤销的重要理由,也是审查处罚是否合法的关键点。

三、法制审核人员有没有门槛

结论: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制审核是把关的一环,把关的人得懂法。法律专门要求,行政机关里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审核不能流于形式,得有具备专业能力的人,真正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作出判断。当事人如果发现审核记录缺失,或者审核人员根本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一并提出来。

四、当事人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结论:认为处罚没经过法制审核的,可以在复议、诉讼中提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具体做法是:先看清处罚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判断自己的案子属于不属于必须审核的情形;再确认有没有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审核时间是不是在决定之前;如果确有缺失,就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明确提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同时把送达时间记牢,别错过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程序是否合法、审核是否到位,往往就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收到处罚决定后,先判断自己的案子是否属于必须法制审核的情形,别想当然;② 可以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有没有审核意见,审核时间应当早于负责人作出决定;③ 认为程序有问题的,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把材料准备扎实。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经过听证、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重大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初次从事审核的人员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未经审核作出的处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诉讼中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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