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句话:以赚钱为目的搞淫秽内容,够数量或够金额就构成犯罪。短视频引流、付费群、会员制网站是最常见的形态。它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分水岭只有一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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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入罪门槛(法释〔2004〕11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下列之一即入罪—— ① 视频 20 个以上;② 音频 100 个以上;③ 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 200 件以上; ④ 实际被点击数 1 万次以上;⑤ 以会员制方式注册会员 200 人以上;⑥ 违法所得(广告费、会员费)1 万元以上。 三档量刑:基本档三年以下;达到入罪标准 5 倍以上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25 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量刑档次一览

情节数量/数额门槛法定刑
基本档视频 20 个/图片文章 200 件/点击 1 万次/会员 200 人/违法所得 1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上述标准的 5 倍(视频 100 个/点击 5 万次/违法所得 5 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上述标准的 25 倍(视频 500 个/点击 25 万次/违法所得 25 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第二条。

涉及未成年人的,门槛腰斩

依据法释〔2010〕3号《解释(二)》,淫秽电子信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入罪门槛降为上述标准的一半:视频 10 个、图片文章 100 件、点击 5000 次、会员 100 人、违法所得 5000 元;情节严重的 5 倍、特别严重的 25 倍标准也相应减半。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个容易踩的坑

行为为什么危险
建付费群、网站收会员费传播会员数、点击数、收益都算"数量/数额",三项分别达标都能定罪
只搬运、不制作"复制、传播"同样在条文射程内,"我不是原创"不是辩护理由
用聊天工具一对一发送解释明确: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实施的,一并按本罪论处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 ① 牟利与否决定罪名轻重——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只有两年;一旦收钱、拉广告、卖会员,就跳到本罪,最高可无期。 ② "点击量"是可以被鉴定的——服务器的访问日志、后台数据都可能成为定罪证据,删除前台数据不等于销毁证据。 ③ 数量按涉未成年人的标准从严——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门槛减半且从重处罚。

我只是转发别人的淫秽视频,也算"制作传播牟利"吗?

关键看你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收会员费、赚广告费、卖资源包的,按本罪;纯免费分享的,一般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量刑轻得多。

视频没多少人看,也算犯罪吗?

数量标准看的是上传的个数、被点击数、会员数、违法所得中的任意一项。视频个数够 20 个,即使点击不高也已达标;反过来点击过万、个数不够,同样构罪。

单位组织运营这类网站,追究谁?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技术、运营、财务等明知并参与的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从事出版淫秽书刊活动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句话:收了钱的淫秽内容,性质立刻变了。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与帮信罪是什么?会判几年?。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