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一个独立罪名,量刑上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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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解释:这里的「引诱」,是把未成年人拉进聚众淫乱活动。正因为对象是未成年人,法律把它单独规定成一个罪名,处罚更重,介入也更早。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301条第2款。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即应予立案追诉,不以行为人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为条件。它是独立罪名,量刑上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从重处罚。

量刑档次一览

情节门槛法定刑
聚众淫乱罪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针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即应立案追诉,不以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为条件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为什么它是独立罪名

《立案追诉标准(一)》(公通字〔2008〕36号)把「聚众淫乱案」写在第四十一条,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单列在第四十二条,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案」;官方的刑法罪名标注也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单列为一个罪名。所以它不是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情节,而是一个独立罪名,只是量刑时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入罪门槛为什么更低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偶尔参加者不构成犯罪。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就应立案追诉,不要求引诱者是首要分子,也不要求多次。因为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法律把关口前移,量刑也要从重。

注意避坑

①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单纯量刑情节,量刑时要从重处罚。 ②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偶尔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不要把它和本罪混为一谈。 ③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就应立案追诉,不要求引诱者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和聚众淫乱罪是同一个罪名吗?

不是。公通字〔2008〕36号把「聚众淫乱案」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分列为两个独立的案,官方罪名标注也单列,所以它是独立罪名,只是在量刑上依照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被引诱的未成年人要参加几次才立案?

不是看次数。只要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即应予立案追诉,不以行为人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为条件。

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会被追责吗?

聚众淫乱罪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追究,偶尔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则另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句话: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不看次数、不看是否首要分子,只要引诱就应立案追诉,并按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相关情形还可参阅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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