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军人招摇撞骗怎么判?招摇撞骗罪的要害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骗,骗的不只是钱,还可能是地位、荣誉、待遇;冒充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要注意两点:冒充军人走的是另一条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能和前一条混在一起;骗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时,还要处理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下面逐层讲清。
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常以为「就是骗了点钱」,其实一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去骗,侵害的就不只是财产,还有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性质是不一样的。
先说结论
①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招摇撞骗」,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 「骗」的对象不限于财物,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信任等,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 ③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法从重处罚。 ④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适用的是另一条罪名,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二者不能合并讲。 ⑤ 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会涉及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上一事一罚与择重的关系需要具体分析;同时伪造证件的,还可能另外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
一、冒充的对象与「招摇撞骗」的含义
本罪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招摇撞骗」。
先看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冒充这类身份去行骗,才可能落入本罪;冒充一般企业员工、社会名人,通常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要走其他路径评价。
再看「招摇撞骗」。它并不限于骗取钱财。借着假冒的身份四处张扬、行骗,骗取地位、荣誉、职务、待遇、优待,或者骗取他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好处,都可能落入「招摇撞骗」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骗到一大笔钱,只要有冒充身份并借此行骗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本罪。
裁判规则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欺骗一般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管理职权的信赖,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危害所在。判断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危害一般民众对真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的秩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同时结合在案的证据,判断行为人能够达到诈骗的程度,全面评价法益侵害性,择一重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要害不在「骗到多少钱」,而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这段裁判规则把本罪的实质讲清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是利用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职权的信赖,直接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所以哪怕没骗到财物,只要冒充身份去招摇撞骗,同样可能入罪;反过来,判断冒充「虚构机关」是否构罪,也要看它有没有损害这种信赖。
二、与诈骗罪的区别与竞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容易混淆,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因此,如果只是冒充身份骗钱,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一个行为就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形成竞合。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这一处理尤其重要:诈骗罪在这一档的法定刑很高,而招摇撞骗罪的基本档相对轻,此时如何评价、如何择重,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不能简单地「哪个轻按哪个」。
反过来,如果冒充身份并没有骗到财物,或者骗的主要是地位、荣誉等非财产性利益,则不涉及与诈骗罪的竞合,直接按招摇撞骗罪评价。
从另一个角度看,冒充身份本身也可能单独承担后果:即便行骗未得逞,只要实施了冒充并四处张扬、行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仍可能成立,并不因为「没骗成」而当然免责。
三、冒充人民警察,依法从重
条文专门用一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说明立法对冒充人民警察这一情形评价更重。从重处罚的含义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严,而不是另设一个更重的罪名。实践中,冒充警察骗取信任、以办案之名索取财物的案件,往往同时被评价为招摇撞骗,并因假冒警察而从严处理。
这一款也提醒:冒充的对象越特殊,法律评价越严,千万不要以为「只是穿个制服」不算什么。
四、冒充军人:另一条罪名,别合并
这是本文必须单独强调的一点。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适用的不是前面那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而是另一条专门的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者在行为结构上相似,都是「冒充特定身份行骗」,但对象不同,法条不同,不能合并成一句话讲。
之所以要分开,是因为军人身份有其特殊性,法律对冒充军人行骗单独作了规定。办案和辩护时,如果把「冒充军人」套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文上,就是认定方向上的错误。
五、伪造证件可能另外构罪
现实中,招摇撞骗往往伴随伪造证件、印章:假警官证、假军官证、假执法文书等。
需要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另外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同时要为「冒充行骗」和「伪造证件」两个行为负责。至于如何处理,是数罪并罚还是择重,要看两个行为是不是独立、分别符合各自的构成要件,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遇到这类案件,应当把「冒充」「行骗」「伪造」几个行为分开梳理,分别评价,再考虑最终的处断方式。
六、常见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把钱退了就没事」。本罪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财产,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退赃退赔可能影响量刑,但不能抹去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个误区是「冒充军人和冒充警察是同一回事」。两者的罪名与法条不同,认定方向一旦搞错,整个案件的评价都会偏。
第三个误区是「没骗到钱就不构成」。招摇撞骗并不以骗到财物为要件,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优待,或者借身份获得不当好处,同样可能成立。
第四个误区是「只是穿了制服、亮了下证件,不算冒充」。是否构成冒充,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借这一身份让人相信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据此行骗,形式上的道具不是判断的重点。
第五个误区是「共同参与的人只是帮忙,不算」。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传递信息、收取款项的,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并不是只有直接出面行骗的人才有事。
七、实务提示
遇到这类案件,建议先把几个行为分开梳理:「冒充身份」「实施欺骗」「伪造证件」各自是什么,分别对应哪些构成要件,再考虑最终的处断方式。这样做,既不容易张冠李戴,也便于准确评估风险。
对被冒充的机关来说,及时核实、通报、固定证据同样重要;对普通人来说,凡是自称执法、办案并因此要求转账、索要财物、要求提供验证码的,基本可以直接判断为骗局,不要因为对方「身份唬人」就放松警惕。
八、量刑看什么
本类案件的量刑要综合几方面:冒充的身份与持续的时间;行骗的次数、对象与范围;造成的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性损害;有没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不是冒充人民警察等从重情形;有没有同时涉及伪造证件等其他犯罪。
综合这些情节,才能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刑罚。也正因为影响因素多,正确定性、区分各行为,是争取合理量刑的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句话总结
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骗,骗的不限于钱;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冒充军人另按专门的罪名处理,同时伪造证件的还可能另构一罪。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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