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相关部门没有设立标志,导致受害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连锁交通事故。请问,受害人除了告肇事司机,是否可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作为?谁该负举证责任?另外,由于当时急于救人,未留下照片、录像资料,受害人该怎么办?

我的一个亲属在县级政府机构工作,几年前因为在一起国有资产拍卖的事情上,收受了一个朋友的10多万现金的事情被翻了出来,最近面临受贿罪的指控,其实,这个亲属说他后来并没有帮助他的朋友谋取什么好处,那个朋友也没有拍得那项国有资产,我认为这应该不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为什么要追究我亲属的责任呢?

已加载全部内容
已经没有更多文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