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服务产品手册》的通知(烟司〔2022〕37号)

各区(市)司法局,开发区工委办公室,高新区法制中心,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政法委,昆嵛山保护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企业法律服务专员制度,烟台市司法局配套研发了《法律服务产品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律服务进企助企护航高质量发展”“百所千人助万企”等活动,组织企业法律服务专员,抓好律师惠企服务相关工作。 附件:《法律服务产品手册》 烟台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0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1+233”工作体系有关要求,加大服务企业工作力度,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法律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律师惠企服务,面向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小升规”企业提供法治宣传、法治体检、法律咨询等高质量法律服务。为帮助企业明确法律需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调研组联合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深入调查研究企业设立、运营、退出各个阶段不同领域所面临的不同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研发编制了《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手册收录了民营企业设立、内部制度设计、用工、税收、投融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出口等九大类34项法律服务产品,帮助企业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需求。下步,烟台市司法局将继续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升级法律服务产品,持续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精准化、全周期的法律服务,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烟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第一编 企业刑事法律服务产品(1) 一、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产品(1) 二、企业刑事风险诊断法律服务产品(1) 三、企业刑事案件代理法律服务产品(2) 第二编 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服务产品(3) 四、企业控制权搭建法律服务产品(3) 五、企业三会制度设计法律服务产品(4) 六、员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产品(5) 七、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产品(6) 第三编 企业用工法律服务产品(7) 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设计及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产品(7) 九、劳动争议诉前处理、劳资谈判、集体协商法律服务产品(8) 十、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服务产品(9) 第四编 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产品(10) 十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产品(10) 十二、政企资本合作法律服务产品(13)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产品(14) 第五编 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产品(15) 十四、企业预重整(债务重组)法律服务产品(15) 十五、企业并购模型设计、商务谈判法律服务产品(16) 第六编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产品(17) 十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产品(17) 十七、企业专利法律服务产品(18) 十八、企业商标法律服务产品(19) 十九、企业著作权法律服务产品(20) 二十、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产品(20) 第七编 企业财税法律服务产品(21) 二十一、企业财税法律服务产品(21) 第八编 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产品(23) 二十二、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产品(23) 第九编 行业类型化法律服务产品(24) 二十三、企业重大危机处置法律服务产品(24) 二十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法律服务产品(25) 二十五、商品房销售、交付法律服务产品(26) 二十六、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产品(28) 二十七、招投标法律服务产品(29) 二十八、国际贸易与WTO法律服务产品(30) 二十九、海商法律服务产品(31) 三十、海事法律服务产品(32) 三十一、船舶建造、买卖和融资相关法律服务产品(34) 三十二、跨境电商法律服务产品(34) 三十三、外贸出口法律风险防控产品(38) 三十四、影视、传媒等娱乐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服务产品(39) 法律服务产品 第一编 企业刑事法律服务产品 一、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刑事合规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刑事法律咨询,对各种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2.提供合规专题解答和必要的授课服务,建立合规文化。 3.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等常见的法律风险。 4.以刑事法律的视角对重大决策交易行为予以审查把关。 5.协助企业落实各项制度的落实、再完善工作。 (三)服务效果 律师为企业在设立、运营过程通过涉刑事犯罪法律咨询,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对企业进行合规排查、合规管理,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高压线”,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协助企业及相关人员有效避免刑事犯罪的发生,保障企业合法运营。 二、企业刑事风险诊断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刑事风险诊断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针对企业常见刑事罪名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2.针对刑事风险排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企业刑事风险清单。 3.针对风险清单组织刑事业务团队逐一进行研究,提出风险解决方案,企业根据解决方案进行整改。 4.针对刑事风险的根源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治理和制度建设等方式,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 (三)服务效果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企业自身不合法的行为、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对企业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或者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给企业提出风险解决方案,企业可根据解决方案进行整改,以达到远离风险的目的。 三、企业刑事案件代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刑事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侦查阶段委托事项: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意见。在审查批捕阶段,申请和参加批捕听证会。接待家属。 2.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事项: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材料。商讨辩护意见与方案。阅卷、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申请和参加听证会。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意见。与公诉人沟通。与家属沟通。 3.审判阶段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对起诉书的意见。核实证据与商讨辩护方案。庭前辅导。与公诉人、法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三)服务效果 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企业自身不合法的行为、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对企业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会出现企业财产损失或者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律师参与代理案件,有利于企业及时修复自身的不合法行为,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第二编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服务产品 四、企业控制权搭建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控制权搭建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梳理当事人企业控制权及投融资需求。 2.设计股权架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创始人、投资方等各方主体利益共赢。 3.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企业章程等)。 4.在当事人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监控股权方案的履行情况并在重要节点(如投资期限到期、触发提前到期条件等)进行提示。 5.提示股权结构的重大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 6.针对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企业股权相关的培训课程。 (三)服务效果 合理合法的企业控制权搭建方案可以协助实现企业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经理人的利益一致化,避免产生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权益受损等不良局面。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权利进行适当的强化或者弱化,建立竞争优势,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企业三会制度设计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三会制度设计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梳理当事人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需求及商业目的。 2.对于企业组织架构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进行方案设计。 4.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如企业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5.应企业要求,通过参与相关会议、起草或审核相关会议的法律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对企业三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6.协助处理企业决策僵局。 (三)服务效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规模日益扩大,而如何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也成为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发展的重点问题,通过合法可行的企业三会制度设计,能够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减轻企业领导的工作压力、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最终实现企业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共同发展。 六、员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员工股权激励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提示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 2.尽职调查(包括查询客户的当前股权架构及公司目前治理情况)。 3.协助制作并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4.出具法律意见书。 5.起草或审核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入职协议、离职协议企业章程、员工股权管理方案等)。 6.参与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宣传活动及重要会议 7.提示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三)服务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量到质的转变以及人口增长速度的减缓,如何发挥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点,合理的股权设计及建立优良的股权激励模式也能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及员工对企业的依附性,维护企业发展的稳定并实现企业发展的成果由员工共享。 七、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向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2.应企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3.起草、审核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5.为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6.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应法律顾问服务对象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9.经另行委托,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0.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效果 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编企业用工法律服务产品 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设计及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设计及风险控制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企业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协议(如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绩效考核及离职协议等)合规审核。 2.设计、起草或审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如员工手册、员工奖惩方案、薪酬方案、员工福利方案、员工大会议事规则、企业部门管理方案等)。 3.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各类福利待遇法律服务方案。 4.对员工提供劳动法及相关普法培训。 5.提供劳动保护、工伤和职业病等问题的专项法律咨询意见。 6.起草或审核企业在分立、合并、并购、重组或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服务效果 协助客户建立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处理日常劳动合规等事务,使企业可以对用工风险进行事先掌控,并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发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九、劳动争议诉前处理、劳资谈判、集体协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劳动争议诉前处理、劳资谈判、集体协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梳理劳动争议焦点并设计劳动争议解决方案。 2.对企业遭遇的劳动争议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相关的会议。 4.起草或审核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文件(如员工大会决议、和解协议等)。 (三)服务效果 协助客户处理复杂劳动法环境下的各种劳动争议,使企业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并针对风险为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劳动法解决方案,从而使企业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 十、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经济型裁员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详细了解公司裁员的目的和背景。 2.对被裁减人员的具体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签订的次数、起止日期。工资发放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加班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员工背景信息。员工工作表现。员工处罚情况。与其他留职的员工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进行尽职调查。 3.核实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4.严格依照程序性条件,并固定相关证据。 5.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并尽量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 6.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离职协议、员工补偿方案、员工安置方案等)。 (三)服务效果 为企业提供经济性裁员法律服务,有助于改善其经营状况,保护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降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第四编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产品 十一、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阶段法律服务 1.1  企业设立模式及方案设计。 1.2  起草或审核企业章程、股东合作协议、投资决策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件。 1.3  代为办理工商注册。 1.4  对企业设立流程及方式进行合规审核。 1.5  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1.6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 2.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和募集阶段 2.1  基金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设计。 2.2  起草或审核资本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书)、企业章程、出资承诺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规则、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或顾问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 2.3  协助参与意向投资人的商谈。 2.4  对意向投资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5  代为办理工商注册。 2.6  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和募集阶段的合规审核。 2.7  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阶段 3.1  完善相关备案所需材料。 3.2  出具法律意见书。 3.3  代为办理备案。 4.私募投资基金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4.1  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项目筛选意见。 4.2  协助起草或审核投资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4.3  协助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合规咨询、税务筹划等。 5.投资并购 5.1  投资结构、资本退出安排设计、交易程序设计及相关税务筹划。 5.2  对目标公司及交易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5.3  向相关权益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5.4 参与项目的商业谈判。 5.5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 5.6 就政府关系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5.7 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交割。 6.退出阶段 6.1  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论证、选择和设计及税务筹划。 6.2  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6.3  参与相关商业谈判并就所涉及法律事项提供解决方案。 6.4  协助提供项目公司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 6.5  退出所涉资产交割法律服务。 6.6  起草或审核拟定相关法律文件。 6.7  参与退出程序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7.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7.1  融资策划和方案(和方式)设计。 7.2  对意向投资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筛选意见。 7.3  协助编制商业计划书、项目价值评估意见等法律文件。 7.4  协助与意向投资方洽谈、签约及相关法律文件起草或审核。 (三)服务效果 通过对基金活动的法律服务,可以协助各方确定并履行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二、政企资本合作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政企资本合作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项目准备阶段 进行项目筛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采购阶段 协助编制采购文件、参与响应文件评审、审核规范合同文件内容,防控法律风险。 3.项目执行阶段 为顾问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运营阶段的法律服务,协助融资管理,开展绩效监测、中期评估等。 4.项目移交阶段 协调项目移交工作,协助做好性能测试、资产交割、性能评价等事项。 (三)服务效果 1.促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建立全过程合作关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2.建立政府与企业“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在企业考虑境外投资时,充分分析技术、市场及法律方面的因素。 2.在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充分预测境外投资中会产生的风险及风险发生的概率,对风险加以合理的防范。 3.在企业的财产、资产、投资等业务管理方面,灌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4.全程参与企业立项、谈判、签订合同、正式运营等阶段,防范产生的风险。 5.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共同制定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结合企业发展情况及所处的发展环境,共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程序。 6.其他根据企业需求及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其他服务内容。 (三)服务效果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逐渐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发布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境外投资政策的不断改革与调整。通过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服务,有助于企业充分了解投资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环境、作出更加审慎的投资决策并有利于规避企业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五编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产品 十四、企业预重整(债务重组)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预重整(债务重组)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接受债务人或股东委托,对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在摸底调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结果基础上,对债务人或股东进行访谈、调研。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债务人/股东意愿,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初步拟定重整交易架构、重整投资人基本条件等。 4.协助债务人/股东建立债权人会议,确定会议协商机制。 5.配合、协助债务人/股东与潜在重整投资人进行洽谈、协商,初步确定重整投资人。 6.代表债务人/股东分别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谈判,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等。 7.确定预重整计划内容,协助债务人/股东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预重整计划。 8.协助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9.配合债务人、法院、重整投资人等多方主体,通过预重整计划。 10.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实施重整计划提供法律保障。 11.其他与预重整有关的法律服务内容。 (三)服务效果 通过律师参与企业预重整过程,保障预重整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实现兼顾多方利益之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保障预重整方案在人民法院重整程序获得通过、认可,最终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重获新生。 十五、企业并购模型设计、商务谈判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并购模型设计、商务谈判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项目法律咨询 针对客户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2.尽职调查 结合目标资产的实际情况,拟定尽职调查清单,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涉诉案件等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出具初步分析报告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及目标公司实际情况出具初步分析报告,列明并购流程及时间节点,并提示每个节点的法律风险。 4.磋商、交易谈判 参与与目标资产公司的磋商、谈判会议。 5.起草交易合同文本。 6.参与交易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7.结合并购重组后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培训。 (三)服务效果 企业并购模型设计、商务谈判法律服务产品有助于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过程中实现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同时能够协助服务对象实现并购重组的交易目的,降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第六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产品 十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2.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体检并出具报告。 3.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制定与咨询。 4.统筹分类,制作知识产权管理台账。 5.拟定员工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运营与组合管理,权利质押、许可、转让等贸易谈判。 7.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咨询及规划。 (三)服务效果 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俨然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所以合理界定、申请、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因为不当使用办公软件、微信图片等被权利人追索、起诉,妥善处置此类事件尤为重要。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上述问题,达到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有序竞争的目的。 十七、企业专利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专利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出具从选择、保护和管理专利到开发专利资产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事项全方位的法律意见。 2.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检索和分析评议、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专利监控服务(专利检索和监控服务,包括现有技术检索、防止侵权检索、主题检索、法律地位检索、专利历史检索以及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监控)。 3.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 4.专利的使用许可、转让和变更。 5.专利的复审、异议、无效等行政程序。 (三)服务效果 提供关于专利检索、分析有关的产品或技术的服务,以评价侵权的可能性、回避设计或第三方专利的无效性。评估客户的专利或申请的可专利性及其范围。从保护企业专利权的角度出发,代表企业在法院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协助企业实现专利权、行使专利权,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代表企业在专利诉讼中进行不侵权抗辩,为企业专利做好诉讼防御。 十八、企业商标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商标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商标申请前检索查询及出具相关法律咨询意见。 2.商标的申请(包括国内申请和国际申请)、转让、许可使用、续展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3.商标国内确权及保护服务(包括协助处理商标查询、各类申请、复审、异议、撤销及无效,以及关联的各类确权行政诉讼案件)。 4.企业商标的甄别、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 5.协助处理商标侵权诉讼。 6.商标培训及顾问服务,包括协助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性,提供各类主题的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研究服务。 (三)服务效果 从协助客户创设商标权,到行使和保护商标权,以全流程、专业化的商标法律服务为企业实现品牌商业价值最大化提供强力支撑。 十九、企业著作权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著作权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著作权登记(包括各类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办理著作权登记)。 2.数据库及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数据及隐私权保护。 3.著作权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为企业著作权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处理著作权侵权诉讼和各项行政查处事务。 (三)服务效果 为文化、娱乐、体育、媒体等领域的企业提供全面的著作权法律服务。同时基于企业的整体交易、案件的整体情况等,为客户提供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另外帮助客户应对著作权侵权指控以及针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等各项法律服务。 二十、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协助制定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拟定对掌握重大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的竞业限制及相关经济补偿项目条款。 3.企业商业或技术秘密的甄别、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及综合法律保护措施。 4.参与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的纠纷解决与诉讼。 5.对员工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普法和培训。 (三)服务效果 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的维护企业的核心机密及商业价值,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编企业财税法律服务产品 二十一、企业财税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财税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税务健康诊断 为有涉税法律风险的企业做财务报表异常情况、纳税申报等检查,出具税务健康检查报告书、意见书。 2.涉税实务培训 针对企业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法基础知识、最新税收政策解读等,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企业CEO、CFO、涉税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其税法知识与能力,协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并合理纳税。 3.为投资者在投资决定前提供法律咨询与尽职调查,协同企业进行融资成本核算。 4.从节税角度做好法律风险提示、日常合同涉税审核以及利润分配服务。 5.对交易涉及的发票开具、传递事项以及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进行审查。 6.税收筹划。 7.税务争议代理。 在企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时,为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提供相关服务。 (三)服务效果 税务律师通过运用掌握各项税收法规参与企业运营决策,为客户提供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筹划建议,协助企业起草、审查涉税法律文书,提出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建议,帮助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为企业减税,开源节流、增进效益。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保证企业运营稳步有序、合法合规进行。 此外,对逃税行为严厉打击,加强税收稽查,轻税负与严稽查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企业发展拥有更加公平、良性的市场运营环境。 第八编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产品 二十二、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法律文件。 2.协助成立清算组,并根据授权代行或者协助履行如下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办理与解散清算注销相关的其他事务。 3.申请办理报批、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服务效果 依法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并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编行业类型化法律服务产品 二十三、企业重大危机处置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企业重大危机处置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介绍 1.协助企业在面临突发危机时,第一时间依法介入并制定初步应对危机方案。 2.分析企业重大危机的不同类型(包括涉企稳定型的刑事、事故、事件、金融、财务危机等等),组织进行相应论证,提供专业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不同危机类型,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提供现场专业服务,必要时进驻企业进行现场法律性保护、跟踪服务。 4.根据企业危机情势需要,代理企业提出诉讼、保全、听证以及申诉、控告、质证、答辩等。 5.确定危机处置方案设计,全程跟进,化解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减压止损,引导并保障走向正常经营。 (三)服务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环境也愈发复杂,近年来因全球经济发展遭遇困境,企业往往因第三方原因而遭遇困境,如银行收紧贷款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债务人废逃债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及政策变化导致投资项目受挫等。企业重大危机法律服务产品,可以帮助企业在遭遇重大危机时理性、合法、有效地作出应对,并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设计解决方案,最终协助企业转危为安、走出困境并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十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介绍 1.房地产项目获取阶段法律服务 1.1  房地产项目及交易对象法律尽职调查。 1.2  提供房地产项目项目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1.3  房地产项目出让相关法律文本审核。 1.4  房地产项目转让模式设计及相关法律文本起草、审核。 1.5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设计及相关法律文本起草、审核。 1.6  项目公司设立、管理模式设计及交底。 2.房地产项目融资法律服务 2.1  融资对象法律尽职调查。 2.2  房地产项目抵押融资法律服务。 2.3  不动产资产证券化专项法律服务。 2.4  融资相关法律文本起草、审核。 2.5  参与房地产项目融资相关会议及商务谈判。 3.房地产项目工程法律服务 3.1  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流程设计、管理流程交底。 3.2 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及招标文件编制法律审核。 3.3  房地产项目工程合同的设计起草与法律审核。 3.4  房地产项目工程合同交底培训。 3.5  房地产项目工程合同履行中法律咨询、监督。 3.6  参加房地产项目工程重大事务的商务谈判。 3.7  解答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 4.房地产项目争议处理法律服务 4.1  在发现建设单位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进行风险提示。 4.2  参与房地产项目纠纷相关的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4.3  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提下代理建设单位参与争议处理程序(如诉讼、仲裁等)。 (三)服务效果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涉及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房者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繁多复杂、项目投资数额巨大且较易产生争议,通过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可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指引,协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充分考虑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降低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十五、商品房销售、交付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商品房销售、交付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验收合格交付商品房完毕,从销售至交付整个过程往往会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商品房销售、交付法律服务产品,主要内容包括: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1  起草购房须知、定金合同、订购书、认购书,并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等法律文件。 1.2  出具法律意见书。 1.3  解答客户就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1.4  与按揭银行进行项目合作谈判。 1.5  监督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的履行。 1.6  处理商品房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 2.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 2.1  对开发商的资信调查。 2.2  对项目销售的合法性调查。 2.3  审核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广告等宣传资料。 2.4  审核开发商起草的订单、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等法律文件。 2.5  代理委托人与开发商谈判。 2.6  提出律师的法律意见。 2.7  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8  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 (三)服务效果 商品房销售、交付业务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律师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交付业务过程中,可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而协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化解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十六、物业管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介绍 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1.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模式设计。 1.2  草拟或审核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 1.3  协助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2.1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投标方案并参与草拟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2.2  提示物业服务企业获取启动物业服务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2.3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交接流程及方案。 3.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3.1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收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3.2  为物业管理企业纠正建设单位、业主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3.3  物业管理服务及分包模式设计。 3.4  在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前提下代理物业管理企业参与争议处理程序(如诉讼、仲裁等)。 (三)服务效果 物业管理系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该活动涉及大量业主且易引发群体性矛盾,通过物业管理法律服务,可协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并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住宅/商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 二十七、招投标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招投标(含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准备阶段 对招标项目风险评估,依据招标项目类别,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 2.招标阶段 协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起草、审核招投标文件,对招投标程序进行律师见证。 3.投标阶段 协助作为投标人的企业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以实现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目的。 4.招标争议处理 协助处理因招投标活动产生的异议、质疑、投诉等,协助参与尽职调查,参加因招投标活动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或商事仲裁等。 (三)服务效果 政府或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适格供应商已逐步成为主要的商业合作选择模式,法律服务可规范企业对外的招标以及投标活动,为招标及投标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降低招投标活动产生的风险,且避免恶意或不正当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十八、国际贸易与WTO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国际贸易与WTO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提供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规则的咨询及论证,并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提供国际贸易中企业涉及特别保障的法律咨询,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 3.提供中国外贸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时的咨询服务,并代理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展开的337调查。 4.帮助中国企业设计国际贸易争议中遇到的诉讼与仲裁应对方案,并代理企业进行相应的国际诉讼及仲裁。 (三)服务效果 帮助中国民营企业(包括制造业、运输等行业)针对其海外业务进行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风险评估和防范,协助客户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控合规制度以及政府调查应对程序。并代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利用法律手段和国际机制助力中国企业获取将产品顺利出口到海外市场的通行证,合理利用贸易规则规避企业风险和损失、获取企业的合法化利益。 二十九、海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海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海上、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合同起草、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和纠纷解决,包括提单、各类租约、包运合同、拖航、国际物流等交易方式。 2.海上、沿海及内河多式联运、货运代理合同起草、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和纠纷解决。 3.码头、仓储、港口作业相关合同起草、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和纠纷解决。 4.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东/承租人及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相关合同起草、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和纠纷解决。 5.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 6.船舶的扣押与释放,船舶扣押、海事强制令的办理。 7.海洋工程、港口建设相关合同起草、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和纠纷解决。 8.航运政策咨询,航运投资、离岸公司设立、境外船舶抵押登记的办理。 9.海域使用权相关纠纷的解决。 10.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船员劳务纠纷的解决。 (三)服务效果 随着海上(含内河)运输、水陆联运等相关业务日益增多,同时涉及到海域使用权、船舶租赁、保险、联运合作、码头仓储、港口作业、海洋工程等众多业务,从起草合同阶段即参与到企业运作中,可以有效防止各类纠纷的产生,降低交易风险,实现交易目的,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及时提供专业服务,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三十、海事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海事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解决。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解决。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解决。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解决。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解决。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解决。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解决。 (三)服务效果 该产品主要针对海上侵权、沉船、海洋污染等问题的处理,律师通过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与船舶、货物运输,或港口、船舶、海洋工程的建造、租赁、融资等相关的交易设计、纠纷处理及咨询服务,降低交易风险,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参与,有效解决,减少企业损失,保护企业利益。 三十一、船舶建造、买卖和融资相关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船舶建造、买卖和融资相关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船舶建造、买卖、抵押以及融资相关的交易设计或纠纷处理。 2.船舶建造、修理、改造、买卖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和纠纷处理。 3.船舶直接贷款、抵押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各类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保函合法性审查。 4.参与船舶建造和买卖中的船舶交接。 5.船舶抵押、留置和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或实现。 6.船舶、船舶建造相关保险、保赔险的投保、合同审查及权利实现。 7.参与船舶管理公司和单船公司的设立。 (三)服务效果 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船舶建造、买卖、抵押以及融资等相关的交易设计,排查交易风险,提供合理化、合法化建议,有效避免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实现交易目的,并在纠纷出现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十二、跨境电商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跨境电商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为跨境电商商品经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1  为出口型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1.1  协助企业做好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调查,评估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1.1.2  协助定牌加工企业审核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1.1.3  某些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质量、环保、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将强制适用,国内出口方无法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律师要事先掌握企业产品出口地的强制性标准,提醒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1.1.4  国外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的现象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屡见不鲜,为有效规避此类风险,律师除了应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条款,还应建议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检验机构。 1.1.5  为企业评估出口收汇法律风险。 1.1.6  评估出口行为是否存在行政或刑事风险等。 1.2  为进口型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2.1  审核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的法律法规。 1.2.2  审核商品是否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情形等,着重审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明确前述事项的责任承担主体。 1.3  关于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的共性部分 在熟悉对外贸易中涉及的国内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贸易、海关、检验检疫、税收、外汇、物流运输等)、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等规范的前提下,协助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贸易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核,规范交易行为时要注意制定明确具体的争议解决条款,更全面地为跨境电商提供法律服务。 2.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1  制定平台规则,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用户权利义务、跨境电商权利义务、交易规则、知识产权问题、支付、物流、退货流程、赔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方式、用户相关数据保护等。 2.2  理顺支付关系 2.2.1  审核平台运营企业选择进行资金收付和结售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 2.2.2  审核资金收付和结售汇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2.3  提醒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在外汇管理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实现合法经营。 2.3  理顺其他法律关系 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企业与平台商家合作时,负责核实对方企业的相关信息,保证商家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具备经营相关产品的法定资质,同时要注意设定合同条款,明确平台运营企业的责任及免责情况,要确保商家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合法性保证、知识产权保证、发布内容合法、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同时注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跨境运营企业的经营风险。 3.为物流仓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3.1  保障物流运输方的权益,减少降低承运责任期间的风险。 3.2  保障物流信息和数据在参与物流的多个法律主体之间合法、有效的传递。 3.3  有效保护各主体间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3.4  根据不同区间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服务商所承担的责任和要求,提供专业的物流保险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服务效果 跨境电商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境支付、外汇收汇结汇、物流配送、海关通关报关、检验检疫、税收、知识产权、用户数据安全性保障、产品质量责任分配、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纠纷、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责任界定、产品售后服务等。通过跨境电商法律服务,可以提高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实现跨境电商经营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标准化与流程化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防控索赔钓鱼圈套等法律风险并处理各方主体之间的纠纷。 三十三、外贸出口法律风险防控产品 (一)产品名称 外贸出口法律风险防控 (二)产品内容 1.提供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 2.审核、起草贸易谈判文件,为外贸合同履行中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协调解决各种争议。 3.规范企业常用业务合同、运作程序,起草、审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防范外贸结算、运输、保险等风险。 4.就企业修订规章、制度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完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防范劳务纠纷、工伤事故。 5.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协助建立员工(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客户(含法定代表人)社会关系、财产情况档案,防范经济犯罪。 6.对实务中涉及到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私法规则及国内有关涉外法律法规、案例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中国对外贸易、海关、商检、税收、质量、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咨询解答。 7.应企业要求,关注企业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8.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企业要求,从企业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企业的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企业的利益。 9.接受企业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服务效果 外贸出口业务由于涉及跨国商业往来,境内外贸出口企业往往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外贸出口法律风险防范,有助于帮助企业了解关于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的知识,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应变能力与解决能力。 三十四、影视、传媒等娱乐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服务产品 (一)产品名称 影视、传媒等娱乐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服务 (二)产品内容 1.影视拍摄、发行、维权专项法律服务 1.1  影视拍摄环节的法律服务 1.1.1  影视拍摄前期投资与融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法律咨询服务、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修改、合同审核等,规范影视拍摄前的投融资行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1.2  策划并处理与影视拍摄有关的版权贸易,包括但不限于剧本版权贸易、剧本改编权贸易、音乐版权贸易等,明确版权归属,防范版权权属纠纷。 1.1.3  起草或审核与导演、演员、职员等人员相关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协调解决剧组劳资问题。 1.1.4  处理与外景地拍摄有关的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2  发行、放映环节的法律服务 1.2.1  策划、设计影片发行、放映环节一级市场合同模式及合同履行监管模式,规范一级市场发行、放映行为,明确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制止违约行为,打击侵权行为。 1.2.2  策划、设计影片发行、放映环节二级市场合同模式及合同履行监管模式,规范二级市场发行、放映行为,明确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制止违约行为,打击侵权行为。 1.2.3  在合同策划和设计时,协调影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合同可操作性问题。 1.3  维权环节的法律服务 1.3.1  策划并设计版权和版权贸易保护方案和救济措施,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法律救济操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磋商、谈判、提起诉讼等。 1.3.2  策划并制订打击盗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磋商、谈判、提起诉讼等。 1.3.3  策划并制订打击版权侵权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磋商、谈判、提起诉讼等。 2.为影视单位、剧组、演职人员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2.1  为投资拍摄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 2.1.1  提供详尽规范的投资前期法律论证。 2.1.2  投资拍摄合作谈判介入。 2.1.3  起草或审核合作、投资拍摄协议。 2.1.4  拍摄过程全程法律咨询、合同起草。 2.1.5  产品(含后续产品)发行合同起草。 2.1.6  产品版权、所有权维护合同制定。 2.1.7  广告招商、宣传活动合同制定。 2.2  为剧组提供的法律服务 2.2.1  解释有关广电总局相关合同及规章制度。 2.2.2  签订、审核各种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务合同。 2.2.3  签订、审核拍摄场地、服装、道具、器材等租赁合同。 2.2.4  其他剧组所需的法律服务。 2.3  为演职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 2.3.1  签约经纪合同咨询、起草,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2.3.2  广告制作、形象代言、产品推介等合同起草、审核,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2.3.3  演出、拍摄合同咨询、审核,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2.3.4  为编剧、导演、演员、职员担任个人全职法律顾问,代理所有个人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法律咨询、非诉讼事务代理、诉讼全程代理。 2.3.5  为编剧、导演、演员、职员进行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各拍摄单位、投资单位、制作单位、剧组、演艺人员需要提供的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三)服务效果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发展持续低迷的大环境下,我国娱乐文化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产值不断增长且产品质量逐步提升,同时也对娱乐文化产业的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娱乐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服务,有助于降低影视娱乐企业的法律风险、保护影视娱乐企业的知识产权、提升影视娱乐产业的治理水平并降低影视娱乐产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限购令致交易房屋无法过户 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例简介:限购问题引纠纷,卖方拒绝履行合同2016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310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首付款93万元,但是被告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不满足在上海的购房条件,是限购的,被告没有理由配合原告规避限购令。法院判决:过户日原告已具备购房条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实签有购房合同,对房屋交易的一系列事项作出约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所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版)就系争房屋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之后为了进行过户,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部分合同条款如过户时间、交付时间作出了不同于此前合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已成立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变更,原被告就合同履行的细节应该按照双方最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版)进行。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限购,对此,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种种表现来看,原告已经充分注意到自己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要需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而原告的社保记录从双方约定的签订网签版合同、过户时间来看也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但由于交易中心对政策做了释明之后原告和被告重新签订了一份网签版本的买卖合同,对过户时间做了变更,对此被告也是予以配合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就第二版合同约定的时间上看也不存在故意规避限购政策的意思表示。律师说法:因限购令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可以解除合同吗因限购令引发纠纷,是我们在房屋交易中现在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遇到限购令纠纷我们该如何解决。对此,律师表示: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而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呢?这主要是因为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社保记录,截止到约定的过户时间,原告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不存在故意规避限购政策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上就是对“因限购令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可以解除合同吗”问题的解答。在房屋进行交易之前,房屋交易各方参与人应当详细了解房地产调控政策,重点是本地区限购住房套数的相关规定,防止因对政策的不了解而产生经济和法律风险。如您有相关疑问,请咨询我们房产专业律师,或许能给您更专业的解答。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2958e81-3242-496c-bc9a-a74800f8fb10&KeyWord=房屋买卖

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能否买卖,未还清贷款的房子怎么卖?

一、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能否买卖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买卖的,但应做好相应的前期工作。具体的操作方向和步骤则应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和房主的具体要求而定。不过,房地产律师建议,二手房产在交易之前最好将贷款付清。这样不仅会促进房产交易,也会使购买方多一份放心。二、未还清贷款的房子怎么卖买卖未还清贷款房产,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1、转按揭:这是在二手房买卖中最简单直接的一种方法,通俗地讲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同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2、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是武汉市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3、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如果卖方想在卖出房产之前将贷款还清或买方虽然看好但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用来申请贷款。这样房主就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成交易的成功。如果您需要买卖尚未还清贷款的住房,建议您事先就相关问题咨询湖北(武汉)勤宇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或者选择律师陪购,让其就您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如果因买卖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发生纠纷,您也可以寻求武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关于“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能否买卖,未还清贷款的房子怎么卖?”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房屋付款方式和期限,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较?

一、房屋付款方式和期限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最重要的义务就是保质保时地完成房屋建设,购房者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房价款。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3种。无论是何种支付方式,对于购房者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应付款,否则,就是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二、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较买房涉及金融宠大,一般很少有人能在短期内凑足大笔资金,所以很多房屋的买卖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当然也有人喜欢一次性付足购房款,从而彻底解决问题。那么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各有什么优劣呢?下面我们不妨比较一下:1、从支付的金融来说,一次性付款人金融要少于分期付款的总金融。这是因为,分期付款未缴纳部分,实际上等于出售方给予购买者在将来的缴付金额中不仅包括未付足的款项,同时包括该笔资金的应付利息。所以,分期付款最后的总支出一般要大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2、从投资人掌握资金的灵活性来说,这里的比较有一个前提,即分期付款者同样持有一次性付款的资金,只是他不愿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而已。如果是没有足够金融一次性买入房屋,则他只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此前提下,可以认为,分期付款者对资金的运用较具灵活性。因为分期付款者除前期支付的金融外,还能保留大笔现金,如果此时恰有好的投资机会,他所获取的收益有可能大大弥将将付出利息的损失。而一次性付款因为款已付出,故而当有好的投资机会时,便有可能失去良机,错过极佳的赚钱可能。虽然一次性付款之后,购房者仍然可以将房屋抵押出去,换取可支配资金,但此时所付息不说,由于银行投资机会转瞬即逝,所以不如分期付款者来得快捷、灵活。3、从风险的角度说,分期付款的风险较一次性付款为大。因为分期付款总金额较一次性付款金额为高,故而投资成本大,同时还需要提防利率的波动。如果利率在付款期上调,则分期付款者将房屋抵押出去时,不如一次性付款者来得痛快。由于要定期还款,这就使得分期付款者必须保留一定的款项,用来支付还款金额,这时其资金灵活运用的性质就多少有所限制。而一次性付款者由于款已付清,所以可以比较轻松地将房屋抵押出去。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各有优劣,所以最关键的,还在于投资人如何真正地把握二种方式的特点,灵活地运用于自己的投资当中。以上是关于“房屋付款方式和期限,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较?”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3、诉讼。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二、商品房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上,学术届意见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论也往往相互矛盾。针对这种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规定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这五种情形是: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为这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该《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应当指出的是,《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以上是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商品房交易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限价商品房

商品房交易的条件有哪些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另《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什么是限价商品房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在家庭人口方面:(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在家庭住房方面:(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房屋合同履行中一方被抓 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房屋合同履行中一方被抓案情介绍:刑事拘留是否属于房屋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2014年11月26日,原告张某,刘某、与被告翟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张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翟某,总房价款为630万元。当日,双方还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特别补充协议》,约定,为配合被告办理贷款,合同成交价定为82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630万元。其中超出实际房价部分计190万元无需支付给甲方,甲方配合乙方做足一定金额的转账凭证,供乙方办理贷款使用。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2014年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8万元。2015年1月14日、15日,被告分次支付原告购房款共计90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申请的银行贷款560万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审核通过。之后,被告并未支付相应尾款,原告请求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万元。而被告则辩称,自己于2015年6月2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双方交易受阻。被告在羁押期间也无法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但解除合同非被告主观原因造成,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也未受到损失,被告仅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判处双方解除合同,考虑原告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之特别补充协议》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XXX,第三版)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羁押导致双方交易受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XXX,第三版),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羁押导致双方交易受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XXX,第三版),依法应予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15年11月10日。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购房款100万元。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签订网上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任何一方取消买卖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房屋转让价20%的违约金。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主张的合同未履行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属外力影响,不同意支付合同中的违约金,并提出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15万元。律师说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是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一般是指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被告翟某因为刑事犯罪而被羁押,从而无法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该情况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被告翟某是存在过错的,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作出相应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建议遇到法律纠纷,在自己不是很了解房产法律的情况下,最好咨询房产法律专业人士,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房应注意的关键环节,看房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买房应注意的关键环节目前商品房销售市场鱼龙混杂,老百姓购房需处处提防陷阱,开发商挖空心思玩弄文字游戏,为的是在购房合同约定中争取主动。因此,买房就需要格外小心。以下是买房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1、认购书及定金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开发商提供的,在购房者交纳一定的人民币后订立的,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中往往约定,购房者应当交纳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定金不予退还的约定是否合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2、销售合同开发商拿到了预售证,便将在第一时间推出房产,以期早点回收资金。有些房产甚至有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已完工25%就进行预售的。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认真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条手写的规定。尤其是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购房者一定要看清楚了。3、广告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购房者有权要求将广告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如果不写入合同,对开发商就没有约束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广告内容写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看房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1、朝向窍门:通常认为,住宅朝向以正南最佳,东西次之,朝北最次。当然,考虑朝向,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开窗时所面对的环境,即窗景。窗景应当趋利避害,趋优避劣。同层南北不同朝向的价格平均相差10%-15%,甚至20%以上,价格和朝向平衡后选择为佳。2、采光与通风窍门:选购住宅时,其主要房间应有良好的直接采光。一套住宅最好占据住宅楼的两个朝向,如板式住宅的南与北、东与西,塔式住宅的东与南、南与西等。如果只占据一个朝向时(如板式住宅的“眼镜房”),通风效果就要差一些,这时可以考虑利用门窗、通风井、天井及机械装置通风。3、功能区域和面积是分配三房一厅两卫双阳台,两房一大厅双卫双阳台或一房一厅一卫一阳台。这些房型是适合三代人口的可分可合、自由分隔房型、建筑面积分别在70-130平方米,主卧室15-25平方米含书房,次卧室10-平方米,卫生间4-6平方米,阳台4-8平方米,工作阳台3-5平方米,洗衣房4平方米。其中,客厅是房型设计中的重心,客厅宽度不小于4米的大开间,能够体现房型设计中的“客厅效应”。大厅的功能主要是家庭起居、会客,最好其朝向为南向或景观向。以上是关于“买房应注意的关键环节,看房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如何挑选商品房,预付定金的技巧?

一、如何挑选商品房一挑价格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阶段性供过于求,购房者在选择方法、价格时,大有回旋余地。特别是有些开发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不惜以接近成本价甚至以成本价进行经销。购房者应适时抓住机遇,挑选购买升值潜力大、质量有保证、价格低廉的楼房。三挑质量挑质量的实质是挑毛病。可以从下述两方面入手。首先,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查看各种建材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各道施工工序质量监督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等级等资料。其次,从表面细看外观。土建工程外表只能看墙柱和地基是否下沉、墙外有否裂缝、层面是否渗漏等。装饰工程查看地面是否平整,墙的批档,内外粉刷、油漆是否平整光滑等。四挑环境挑选好的住宅环境,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益处。购房时应挑选商品房小区内绿草成片,绿树成荫,环境幽静而雅致,水和电等生活设施齐全,并能为住户提供休息娱乐的场所。五挑开发商购房者在购房时,更应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多方了解,比如开发商具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资格,商品房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土地使用有无批件,开发资金实力如何,是不是靠预付款来维持工程进度等等。总之,一定要挑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减少售后之忧。二、预付定金的技巧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讲,购房与签定购房合同期间有一定的时间差,有一些购房者很可能经过考虑以后,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或者在签定购房合同的过程中,与开发商就某些合同条款协商不成而导致没有签合同。那么,定金能否讨回就与购房者所签定的订购书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购房者在付定金之前,应仔细检查以下开发商提供的、购房者在上面签字的定购书。如果定购书上没有写明购房合同未签订成功定金是否返还的语句,则购房者可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定金。如果定购书上写着“购房者应在该定购书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开发商处签定购房合同,逾期定金不退”,则购房者要慎重为之,因为这意味购房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无法讨回定金。所以,当购房者看到这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时,应当要求开发商作适当修改后再签字。此外,购房者最好与开发商在定购书中约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开发商则应返还定金”。购房者在签约失败后欲讨回定金,而通过协商、调解的手段仍无法将定金讨回的情况下,最终只好起诉到法院,这是购房者最不想做又不得不为之的事。因此,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最好能请一位律师陪同签约。这样,可以避免万一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与开发商争执不下,导致签约失败后,再绞尽脑汁去要回定金。以上是关于“如何挑选商品房,预付定金的技巧?”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如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 购买了无预售证的商品房怎么办

如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向房地产商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房地产融资,尽快收回开发建设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行滚动开发,普遍采用了商品房预售这一房地产交易形式。但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大的同险性和投机性,容易产生损害购房者合法利益的现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也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一)房地产商已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是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来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保证购房者购房后确定能得到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二)房地产开发商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商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工程就不一定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建设。(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确实能够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终完成,不至于因施工进度问题而影响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所购房屋,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商炒卖地皮牟暴利。(四)房地产开发商要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在向房地产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根据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的资格进行审查。(五)为了确实保障预售商品房承购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商还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增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六)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以及款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七)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秘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八)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色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购买了无预售证的商品房怎么办开发商售卖商品房,首先要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能预售的。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将商品房进行买卖,则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若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合同时本已告知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则买房人对购买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而如果开放商没有告知,隐瞒了该事实,那么买房人除了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主张双倍赔偿。《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律师称,商品房在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意向金、定金等收费行为均是违规的,属于变相预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至于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会介入,进一步调查处置。以上便是如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的步骤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的解决你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该违约金有效吗

标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违约金有效吗导读:在房屋买卖的众多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恐怕就是与买卖合同相关的纠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该合同中的违约金就一定有效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代表该房屋买卖合同一定生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已决案例进行解析说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简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不支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支持违约金2015年5月31日,被告徐某作为出卖方(甲方)、原告刘某作为买受方(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240万元转让系争房屋。当天,被告徐某作为出卖方(甲方)、原告刘某作为买受方(乙方)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对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需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被告取得房屋产权以后,拒绝与原告签订本约,也拒绝进行房屋交易。原告向被告寄送《告知函》一份,表明因被告不再售卖该房屋,故要求自当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万元、支付违约金48万元。原告向被告寄送《告知函》一份,表明因被告不再出售该房屋,故要求自当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万元、支付违约金48万元。被告表示,同意解除房屋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但尚不确定,并且同时约定了签订示范合同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前提和时间。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来认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当事人间对将来签订确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为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负有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现被告仅因自己主观因素的变化而拒绝按原约定条件与原告继续签订买卖合同,是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间的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因预约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实为订约机会的损失,而非本约合同签订后未获履行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所指向的是违反需通过签订本约最终确定的买卖关系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而非指向缔约阶段拒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故原告的违约金诉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此,本院将按定金罚则予以处理。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有效吗?律师说法:所谓预约,事实上是与本约对立而言,以订立本约作为合同债务的内容。签订预约就必须订立本约合同吗?并不必然。预约的目的是稳定交易机会,当事人订立预约后虽然对同时存在的其他交易机会的选择能力大为降低,但并非仅局限于此。基于这样的信赖,当事人将为订立本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放弃寻找其他商机,全心全意为订立本约及将来履行本约而努力。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了预约,没有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当事人的各种准备工作就会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机,其合法权益无疑会受到损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主体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当事人已订立预约,拥有一个机会,但若在缔结本约之前,又出现了其他更为难得的机会,当事人自会权衡利弊,决定取舍,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过分强调对预约的实际履行,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对预约合同的未决条款,则由双方当事人继续谈判,以达成正式、完备的本约。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预约中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此项约定,或者违反预约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违约金或定金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损害赔偿责任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一定要严格把握。违反预约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不应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上就是“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有效吗?”问题之解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房屋买卖合同一定生效,可能还有约定需满足所附条件的情形。当您在房屋交易中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要着急,或许相关房产专业律师会帮到您,相信他们的帮助一定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判决书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ef8ae5b-a218-4d03-9aac-9ae08fbd1550&KeyWord=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