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

哪些情况下中标无效?

哪些情况下中标无效?专业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在招标投标程序中,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因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仅在中标有效的前提下,中标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可能是有效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标无效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中: (一)投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如该投标人中标,中标当然无效。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相应的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该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 (二)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泄露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中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违反法律规定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该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七)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哪些需要注册或者备案?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逐批抽取样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而言,除了需要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还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此外,企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出资人作为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一)享有资产收益。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有效条件包括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通过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可以从事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而无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意思表示真实。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具备完全有效的效力。最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非,该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56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查,避免食品受直接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设施与设备涉及生产过程控制的各个环节,包括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生产加工、监控设施、设备等。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5.对餐具、饮具的卫生要求。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日常的经营中,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之间相互传染,最终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目的。

无障碍辅助设备有哪些?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92年颁布了国际标准ISO—9999《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将残疾人辅助器具分为十大类。1.治疗和训练辅助器具。是在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加上一个残疾人能够识别与操作的特殊界面、接口装置,以利于残疾人能独自使用。如人工呼吸装置、肌肉刺激器、平行杠、节制用闹钟。  2.矫形器和假肢。是残疾人辅助器具行业的发源地,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1)矫形器,用于人体四肢、躯干等部位,通过力的作用以预防、矫正畸形,治疗骨关节及神经肌肉疾患并补偿其功能的器械。(2)假肢,为恢复原有四肢的形态或功能,以补偿截肢造成的肢体部分缺损而制作和装配的人工肢体。  3.生活自理及防护辅助器具。包括残疾人的衣帽鞋袜等着装及穿脱辅助器具、大小便收集器具、五官肢体防护器具、洗漱浴等洁身辅助器具及残疾人用来测量体温、体重、身高及计时的辅助器具等。  4.个人移动辅助器具。各种拐杖、助行器、轮椅、机动车和自力车及附件;各种翻身、升降辅助器具及附件和操作、导向辅助器具。  5.家务管理辅助器具。一是用于饮食物品的准备、储存、进食等的特殊餐饮器具,及清洗存放问题;二是清扫房间及缝补衣服的有关问题。如单手切菜板、夹持式筷子、重残人的喂食用具等。  6.家庭及其他场所使用的家具及适配件。是一些以“住”为主带有特殊界面、接口装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桌、椅、床、柜、灯等家具和门、窗、梯、安全报警设施及开关调整控辅助器具。7.通讯、信息及信号辅助器具。为使残疾人全面康复尚需建立一些沟通信息的界面、接口设备如通讯、信息及信号辅助器具,以辅助他们参与社会交往。这方面包括视、听、读、写辅助器具;计算机等信息处理系统;交通信号及警报装置;风、雨、雪、昼、夜等天气指示系统等产品。如盲文阅读机、盲文电话机、聋人用闪光门铃、聋人用振动闹钟、盲人用语言板时钟和表等。  8.产品及物品管理辅助器具。是为解决残疾人就业而建立的一些操作控制的特殊界面、接口装置,主要包括货物存放、搬运、拿取、操作控制、标志识别、测量及特殊机器人等工作所需要的辅助器具。  9.环境改善辅助器具和设备、工具及机器。是辅助残疾人改善他们回归社会所遇到的空间、气候、震动、噪音、光线、空气等不利的环境条件,可用环境的维护、修整、监测、调控等方面的特殊界面、接口设备。如气候控制设备、残疾人专用工作台等。  10.休闲娱乐辅助器具。包括游戏、玩耍、嗜好、音乐、美术工艺创作、竞赛和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辅助器具。如扇形纸牌架。

职工进入公司半年了,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首先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进入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总而言之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五项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人民调解中,调解不成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调解不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二是由于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1.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纠纷范围作了规定。例如,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可以调解商事纠纷或者专业性很强的纠纷问题,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突破了以往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调解公民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固有模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所谓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属于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一)雇凶杀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劳动教养、缓刑、保外就医、所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2.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实践中,尽管调解的成功率高达96%,但“半途而废”不成功的情况也少量存在。据了解,调解不成的因素主要有:当事人一方态度消极,没有耐心进行协商,或者是斤斤计较,或者是恶意借此拖延纠纷解决过程,导致调解程序的滥用;调解效力的权威性不够;调解组织本身力量的薄弱和局限或者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当事人对最终结果寄予过高希望,使协议难以达成;当事人自身素质等。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两点明确的法定义务:第一,要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还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把环境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明确落实到单位负责人,才能保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责任的重视。

国家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2015年6月,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措施:(1)用地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条件,应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2)资金扶持。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此处扶持资金主要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等。(3)税费扶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凡经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具有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应参照《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的规定,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等优惠。(4)劳动生产项目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6)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需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其经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如实申报哪些运输的必要情况?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的必要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必要的情况。